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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門博弈公投說明會23日進行第3場次。正反方代表言詞交鋒,互不相讓。記者蔡家蓁/攝影 分享 facebook 金門縣議員蔡春生提出博弈公投連署案,共計5602人連署,已超過門檻,金門縣選舉委員會將在23日公告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一案成立,並在10月28日投票。但公投遭淡江大學經濟學系專任副教授、金門縣文獻委員會委員楊秉訓反對,向法院提告撤銷公投公告並聲請停止執行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駁回聲請,可抗告;至於本訴則仍審理中。蔡春生今年4月3日領銜提出「為振興金門經濟,開創金門的前途,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渡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%觀光博弈?」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。依公民投票法第27條第2項規定,該案必須連署達5178人才可進行公投。蔡春生初次提出的連署人名冊合格者計4844人,金門縣選舉委員會5月4日通知蔡春生必須補提連署人名冊,蔡春生在5月20日補提908份名冊。經與各戶政事務所查對後,符合規定的連署人數計758人,該案總計達5602人,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。金門縣選舉委員會在6月23日公告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1案成立,並由金門縣政府編列預算900萬元,由金門選委會執行公投,公投訂於今年10月28日辦理。反賭方的金門縣民楊秉訓認為,縣府雖已就蔡春生提出公投提案行使裁量權,但未詳審該公投案主文,違反《離島建設條例》規定,及符合《金門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》駁回條件,而將該案送請縣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,屬就重要事實未確實掌握裁量怠惰。法院指出,依《行政訴訟法》規定,提起行政爭訟,原則上須其主觀權利受到公權力侵害,始得為之,僅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形,始可為維護公益,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事項提起行政爭訟。法院認為,公投目的是在補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的不足,著重在呈現國民多數意見,並非保護個人法益,所以無法結合「保護規範」理論,導出「投票權人依公民投票法,而享有『爭執舉辦公民投票決定行政作為』的主觀公權利」。公民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到場投票,及圈選內容,個人意志表達並不受任何外力掌控;且公告本身,頂多僅表示選委會已經審查連署人名冊合格,而將「金門縣公民投票案第1案已成立」等事項公告金門縣民周知,尚難謂致楊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何受侵害。而《公民投票法》並未特別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,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事項,對各該選舉委員會所為公告行為,得提起行政訴訟。故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,於法尚嫌無據。此外,楊沒舉證證明因公告進行會導致何種難以回復的損害,也難以認定公告有何侵害楊的財產權、名譽權及參政權等權利,更無法遽認有何該當急迫情事,不符停止執行要件,聲請於法不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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