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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根據不當黨產委員會的移送書,下午將在國民黨台北市松山區黨部等3處查封房產、貼封條;依照行政執行法規定,義務人即國民黨如對執行程序認有侵害利益,在執行程序終了以前可聲明異議,黨部是否被貼上封條,要看國民黨的反應。如果台北分署認定國民黨異議有理由,依法可停止、撤銷或者變更執行程序,如認為異議無理由,就必須在10日內填意見書,送交行政執行署審核,行政執行署判定執行程序合法,國民黨則可以針對貼封條的「這個程序」打行政訴訟。台北分署下午在松山、信義區黨部等3處查封,將由行政執行官帶領執行員、書記官執法,黨產會與國民黨人員也被通知到場,方式是由黨產會人員「引導」執行官指定貼封條的位置,實務上,執行官仍會尊重義務人即國民黨的意見。至於貼封條的位置,主要是貼在顯眼的位置,以達到「公示效果」,法律效力則是不動產自此以後禁止過戶、移轉所有權,不過,黨工仍可以使用、辦公。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,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、執行方法、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,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,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,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,應即停止執行,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;認其無理由者,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,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。換句話說,國民黨如認為台北分署在區黨部貼封條的行為不當、甚至違法,依照行政執行法的救濟但書規定,可以反對執行官逕行在黨部貼封條,或者另起行政訴訟爭執,讓法官去決定查封黨部是否合法,但要看國民黨如何出招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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